论程序法”出罪”的原则
为了避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矛盾以及程序法自身出罪规定的混乱,法律应当汲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刑事法律应当贯彻的基本刑事政策基础上,明确程序法出罪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保持与实体法内在的协调性,补充实体法之不足和不能,并满足最迫近的需要。当某个犯罪的打击不利于最迫切的某种社会需要的实现时,就应当通过赋予法律一定灵活性的方式,允许通过程序法将实体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非犯罪化。这样才能使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来贯彻不同时期、不同精神的刑事政策。
刑事讼诉法 出罪问题 程序公正 权益保护
杨明 张云鹏
辽宁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38-41
201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