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诉人开庭陈述制度之构建
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方式主要存在于德国、俄罗斯、伊斯兰国家、我国等大陆法系或带有大陆法系传统痕迹的国家。笔者认为公诉人当庭宣读起诉书制度所起到的作用不大,提出为公诉证明构造清晰提纲的开庭陈述。开庭陈述作用的全面发挥既需要自身的制度更新,也需要外部因素的鼎力契合。真正强调庭审对抗的大环境和法官、检察官素质的全面提升等因素对于这一制度都至关重要,如果开庭陈述之后仍是依赖大量书面证据宣读的质证过程和依赖庭审后阅卷的最终裁决,那么再精心准备的开庭陈述也只是花哨的摆设,并无多少实用价值。
刑事讼诉法 公诉人 开庭陈述制度 立法完善
葛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236-240
201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