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保障机制--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契机

检察机关应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全面把握逮捕和公诉条件,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责任,并通过各种措施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庭意识,保证在公诉案件中正确履行证明责任。两个证据规定使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保证侦查取证的客观性、全面性、合法性具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单纯强调通过不捕、不诉来控制侦查取证程序,可能会挫伤侦查机关的积极性,使有罪者逍遥法外,牺牲打击犯罪的效能。因此,检察机关在通过各种举措保证侦查取证适应公诉需要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协作,通过各种措施促使侦查人员树立法庭意识。

刑事讼诉法 检察机关 证据制度 权利保障 立法完善

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刑事讼诉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

太原

中文

331-334

201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