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公诉证据审查机制的完善进路
我国公诉环节证据审查机制应当正本清源,以刑事证明责任作为其根基,同时把法律监督职权纳入刑事证明责任的轨道内,作为承担证明责任的有益手段。在对公诉环节案件审查的规定中,应当切实分清主次,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重点,同时规定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可以启动法律监督程序救济以实现证据瑕疵的排除。这样,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的思维活动即可较少受到不必要的误导,按照证据个别审查、形成诉讼主张和证据整体把握的思维循环最终保证审查的质量。
刑事讼诉法 公诉证据 审查机制 立法完善
苏琳伟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太原
中文
358-362
2010-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