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根据是什么?
本文介绍犯罪事实与犯罪人两方面因素都影响量刑,前者体现刑罚的报应根据,后者体现刑罚的预防根据,已经成为各国刑罚理论与量刑实践中普遍的定势。报应与预防体现着两种刑罚价值的对立,从根本上不能调和,在量刑中难以共存。本文建议,把预防变成行刑的根据,需要有组织系统的保障,可以设立一种与审判法院平行的行刑法院,专门负责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和以此确定审判法院判决书所判刑罚的具体执行。一般说来,行刑法院的工作有几个层次:第一,根据审判法院的判决书,确定是否直接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还是根据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素适当增减实际执行的刑罚,对宣告刑加以调节。这种调节应当是严格控制,有严格范围和标准(需要立法规定)。这里考虑的人身危险性因素是在判决前已经表现出来的,而不是未来可能的。履历可属于前者,是否悔罪应属于后者。第二,对较轻犯罪考虑缓刑。这里的较轻,应当是指审判法院判决又经过行刑法院调节后的概念。这里考虑的人身危险性,是指不在监所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第三,决定罪犯服聪搽程中的减刑、假释问题。第四,接受、审查和移送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等。第五,处理刑满释放,以及其他需要该法院负责的事务。
量刑 犯罪主体 司法制度
夏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87-92
201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