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与刑罚结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办案实际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题,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为了配合削减死刑,《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意欲对我国刑罚结构进行调整,其中有些思路值得肯定,如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情况,在必要时同时判令犯罪人不得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者不得接触特定的人,或者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回到住所,这无疑可以为扩大适用管制、缓刑等开放性刑罚、消除公众的担忧创造条件;还有,强化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也可以防止司法腐败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冲击。
死刑 体制改革 结构调整 公信力
刘仁文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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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6
2010-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