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与探讨

医学科学的未知性和患者个体的差异性,是导致当前医疗风险增加的重要原因.规避“医疗风险、防范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的本质与目的是处理好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但现阶段医患关系已经有演变为一种社会矛盾的趋势,故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已被诟痛多年.《侵权责任法》明确使用“医疗损害责任”而没有使用“医疗事故责任”,也没有要求先对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予以鉴定,这可以理解是对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的纠正.所以,今后患者只要认为医疗行为对其权益造成侵害的,就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 法律解释 权益保护

徐长苗 李慿 黄钱军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浙江 杭州 310007

国内会议

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贵阳

中文

149-153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