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医疗损害自行委托司法鉴定的证明力

现行医疗损害鉴定存在两种模式即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学会不接受、司法鉴定机构不愿接受当事人自行委托(或单方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想通过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很少能找到愿意接受的鉴定部门.自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有法律依据,有证据能力,当事人自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经过质证,体现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针对性,可以确认其证明效力.司法鉴定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管,有选择性地确定鉴定资质较高的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有效地增加当事人自行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途径.

医疗损害 自行委托司法鉴定 证明力 法律法规

胡丰涵 陆纯明

江苏省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江苏 南通 226000

国内会议

2013‘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研讨会

贵阳

中文

154-156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