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公正
法治体系有两大组成部分,即程序与实体.法治公正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得以体现.其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司法鉴定活动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实践过程中,更应该把握好程序与实体之间的合理均衡,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司法鉴定实践中较为复杂、涉及较为广泛的医疗损害鉴定为的程序公正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为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提供思路.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程序公正 立法完善
李慿 徐长苗 黄光照
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浙江 杭州 310007 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湖北 武汉 430000
国内会议
贵阳
中文
163-165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