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登记离婚制度益于和谐社会建设
面对登记离婚越来越多的社会现实,笔者认为重新审视并反思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对于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而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显得自由有余、限制不足,导致草率离婚增加,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够充分.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设立离婚登记的审查期.二是有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者,不得适用登记离婚程序.三是建立登记离婚的调解制度.四是尽快推行登记离婚标准协议.
婚姻法 登记离婚制度 权益保护 和谐社会
黄海莺
四川省民政厅
国内会议
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北京
中文
75-80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