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离婚制度的立法修改与完善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制度的设计,无论是离婚标准的立法模式,还是内容设置上都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修改.同时,还有一些应当规定的内容却没有规定,也亟待需要补充完善.如现行立法中关于例示主义立法模式中的例示情形设置不科学,用语不准确,将其作为绝对离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应予修改.婚姻法应当规定而没有规定的内容很多,如离婚请求权的消灭、结婚与离婚之间的间隔时间、离婚无效、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特别诉讼管辖等.特别是离婚无效制度亟待完善.我国婚姻法只有结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没有离婚无效和撤销的规定,这不仅使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涉及离婚有效与无效的婚姻不好处理,而且,从立法体系上考察,有结婚无效,就可能有离婚无效.没有离婚无效制度,不能不说是上立法上的一个缺陷.

婚姻法 离婚制度 立法完善 司法实践

王礼仁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北京

中文

154-161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