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婚姻法》与婚姻家庭法学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力地推动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繁荣,与此同时,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也促进了婚姻家庭立法的完善.1950年《婚姻法》是解除封建包办买卖婚姻,实现婚姻自由,推动妇女解放的制度保证.它也是建立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体系的重要纲领,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供了制度范本.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在五十年代异军突起,渐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并保持特有的学术品格,与1950年《婚姻法》密不可分.上世纪50年代末期,学术界关于裁判离婚标准的理论争鸣,使1950年《婚姻法》的不足得以浮现,为1980年《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原则界限,奠定了理论基础.
《婚姻法》 立法完善 离婚制度 权益保护
薛宁兰
中国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北京
中文
248-253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