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尽到对离婚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合理审查和审慎审查义务.立法应尊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离婚的意愿,并通过代理人制度协助其离婚意愿的表达.配偶严重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监护人或具有监护人资格的人有权代为提出离婚之诉以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婚姻法 离婚登记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 权益保护
朱凡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北京
中文
263-268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