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婚姻管理实践中对《婚姻法》之疏漏及对策的思考

本文立足实践工作中的几个视角,提出现行《婚姻法》中的局部疏漏和缺陷,并根据上海市的有关实践工作,交流些应对和完善的工作举措.一是结婚登记的社会性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建议《婚姻法》明确当事人申请结婚,应由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发布公告,鼓励他人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举报,把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查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同时建议结婚登记颁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定制度写入《婚姻法》.二是协议离婚的审查期应在《婚姻法》中明确.建议设立离婚审查期制度.一方面从制度上给婚姻当事人以离婚缓冲期,防范和减少轻率离婚;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骗离婚、假离婚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三是自愿婚检的两难抉择不应影响婚检的积极意义.强制婚检这道”防火墙”被拆掉后,一方面,对未婚检但患有重型智力低下和精神病处于发病期要求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只能立足”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为原则;另一方面,因此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案例的增多,造成对婚姻登记有效性、稳定性的新挑战.上建议在《婚姻法》中能够有更科学的表述,以利于合理发挥婚检对于婚姻登记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积极意义.四是残疾人婚姻权益应在《婚姻法》中强化保障.建议明确条文,进一步加大保障残疾人结婚自由权利的力度;在离婚制度中确立保障残疾人利益的原则,增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措施.

婚姻法 权益保护 结婚登记制度 离婚制度 立法完善

周吉祥 董卉 宋伟平

上海市民政局

国内会议

2010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都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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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85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