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重构--基于我国台湾公害纠纷调处制度的分析

环境纠纷的行政调解是行政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一项制度,对于此项制度,尽管我国大陆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仍有诸多缺陷.我国台湾的公害纠纷调处制度具有调处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当事人权利获得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承担有限职能等特点.在对当下环境纠纷与行政调解本身特征分析的基础上,应借鉴台湾经验,从调解机构,调解程序,行政调解与其他制度的衔接3个方面重构我国大陆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

环境纠纷 行政调解制度 公害纠纷调处制度

郭大林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5

国内会议

第九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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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