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利用尽”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适用--由案情一致判决迥异谈起
不同知识产权类型“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不相同,这一原则不能自动适用于植物新品种权领域.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现阶段缺乏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条件,但该领域引入“权利用尽”原则是必然的发展趋势.笔者从案情一致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角度,探讨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中“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适用,以期对指导司法实务、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探讨加入UPOV公约1991文本有所裨益。
知识产权 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行为 立法完善
史平臣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邯郸 05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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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