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与社会安全研究--论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与正当程序
过去我国的土地征收法制基本上是“重实体、轻程序”,因为重视实体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而忽视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收者的程序保障,往往激化被征收者不断的抗争.再者,土地征收法制尚不完备,这为行政机关的强制征收大开方便之门.关于我国的土地征收问题,过去主要依据已失效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过该条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导致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容易产生裁量空间,为土地征收的滥用提供了可能性.新公布的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给予明确界定,并试图为一直纷争不断的土地征收问题提供完善的解决之道。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地变更其内容。事实上,我国土地征收问题并非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而是在有没有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
土地征收 公共利益 法律保留 房屋拆迁
陈铭聪
郑州大学 法学院 河南省 郑州 4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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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13-11-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