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标准的些许探讨
本文利用部分现行气象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气象地方标准资料,通过对气象标准中具体条款的分析,对标准中存在的值得商榷的内容提出个人对问题的认知。部分标准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标准的定义不规范、不严谨。高速公路交通气象条件等级QX/T111-2010定义,霾的观测和预报等级QX/T113-2010部分条款,高速公路能见度监测及浓雾的预警预报QX/T76-2007部分条款,沙尘暴天气监测规范GB/T20479-2006部分条款、冰雹等级GB/T27957-2011部分条款不严谨。不同项目中对同一内容的规定不统一。同一术语在不同标准(甚至同一标准)中含义不同,沙尘暴在高速公路交通气象条件等级QX/T48-2007中、在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4部分:天气现象观测QX/T48-2007中不同。同一含义的内容在不同标准中术语(名称)不同,如沙尘暴天气。计量单位不严谨。如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1部分:总则QX/T45-2007中“4.5.2常数”“标准重力gn=9.80665m/s2”。计量单位前后不一致。雾的单位、精度,同为地面气象观测规范二者有冲突。风力分级:很多标准使用“蒲福风力等级表”,表内各级风速范围(表右三列,对应单位mile/h、m/s、km/h)应该一致,现表不相等。个别描述不够简洁,重复、罗嗦。高速公路交通气象条件等级QX/T111-2010“表2降水强度对高速公路影响的等级划分”描述。
气象标准 格式条款 定义规范 预报等级
李良武
安徽省宿州市气象局 安徽 宿州 234000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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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