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代理偏好与“事后民主行为”--我国征地利益集团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中国的征地活动涉及被征地村民集团和用地方集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政治经济博弈.中国特殊的村委会组织制度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村委会——一个双重代理人——在征地活动中的“类政治家”地位.作为两大利益集团的“压力反应器”,村委会在很大程度上担当了征地利益分配者的角色.由于国家权力的渗透,村委会的双重代理行为具有地方政府偏好,倾向于和用地方集团串谋,侵害被征地村民集团的征地利益.被征地村民集团则只能通过“事后民主行为”进行维权.因此,村委会的双重代理偏好与被征地村民集团的“事后民主行为”是理解中国征地利益集团相互作用关系的关键.缓解中国征地利益冲突的路径选择也必须由此探寻.其一是变“事后民主”为“事前民主”;其二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企分开”,培养“纯粹的”被征地村民集团代理人.
征地利益 政治经济学 村委会组织 代理偏好 事后民主行为
张期陈
上海商学院财经学院 上海 201400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中青年农业经济学者学术年会暨全国高等院校农林经济管理学科院长(系主任)联谊会
新疆石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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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013-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