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渔业海事仲裁公正性的探讨
为保证渔业海损事故调解协议能够得到事故双方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引进了海事仲裁机制,渔业海事仲裁适用“渔业争议案件特别规定”。实务中某些渔业海事仲裁机构在执行“特别规定”第六条时,程序上存在不依法组成仲裁庭、不依法决定是否开庭审理、不履行必要告知事项等过错,仲裁庭没有对证据给予合法性、合理性审查,仲裁裁决实体上难以保证公正、合理、合法。为提高渔业海事仲裁质量,笔者认为渔业海事仲裁员还应当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感性。
渔业海事 仲裁公正性 快速通道 程序设计 法律素养
丁国斌
江苏渔港监督局浏河分局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345-35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