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风险保障机制研究

中国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率低,公共场所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而责任方又丧失灾后赔偿能力,通常由政府承担了灾后赔偿责任,这既使公共经营场所业主逃脱了民事赔偿责任,又对纳税人有失公平.因此,研究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实施模式和运行机制意义重大.本文首先提出并论证了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为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模式的选择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分析了强制投保的必要性;再次根据我国保险业仍处在寡头垄断的现实,提出“强制投保、费率浮动管制”的保险模式并给出了论证;最后基于准公共物品属性和合作经济学,提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商业保险公司三级联防”的运行机制.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风险控制 强制投保 运行机制 公共场所

赵尚梅 顾国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中国,100191

国内会议

2012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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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98

2012-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