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农业税条例》废止后新疆民族地区配套财政政策
笔者认为,在新疆民族地区,《农业税条例》废止后实施的配套财政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增强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扶贫作用,促进全疆和谐发展;监控农业税条例废止后的农民负担情况;《农业税条例》废止后乡镇财政工作绩效评价;建立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体制。
乡镇财政 政府政策 农业税 法律废止 民族地区
韩增华
新疆财经学院财政系 乌鲁木齐 830012
国内会议
中国科协第六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新疆第六届青年学术年会暨首届博士生论坛
新疆克拉玛依
中文
1427-1429
2006-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