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
“生态文明”的内涵要求《环境保护法》修改,以实现其“生态化”。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一方面,在环境法学界已经讨论多年,相对成熟的理论观点,如可持续发展、环境权、公众参与、战略环评、排污许可等,在草案中并未充分体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本应当有所改进的条文,却在修改中出现了不合适宜的倒退。
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法 修改
宋蕾 闫金明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106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148-150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