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目前,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风险时代生态环境危机时时侵扰着人类社会,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此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这不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新要求,也是新时期生态法治建设的航向标。而环境立法作为应对风险的主要社会控制手段,除完善相关制度和理念的同时,还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使其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
生态文明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法》修改
杨舒羽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34-236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