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生态文明建设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此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条新增制度,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而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新增公益诉讼制度虽然确定了此项难题,但其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

张树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106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乌鲁木齐

中文

264-266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