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机制论
欲使生态文明建设落到实处,就必须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制,使司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居于中心地位。而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司法机制,首先,必须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环境法院(法庭)体系,形成环境案件指导制度;其次,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环境公诉制度;最后,还须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使个人与组织充当“私人检察官”,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使之良性运转。
生态文明 司法机制 环境法院(法庭)体系 环境公诉 ”私人检察官”
郑少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3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289-295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