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当前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与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张力,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可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流域生态补偿 强制性水质 协议水质 流域环境协议 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杜群 陈真亮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330-337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