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现有行政监督法律模式对海洋环境监管体制的启示

  海洋环境保护体制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而现实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地位是虚置的。通过对我国行政监督法律模式的梳理,对部门内部监督、跨部门监督特别是审计监督、行政监察、决策参考、行政建议等模式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途径:比如设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增加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建议权等职权、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监察制度等。

海洋环境监管 部门内监督 行政监察 行政督察 审计监督 行政建议

张宇庆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乌鲁木齐

中文

428-432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