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法院制度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为例

从2007 年开始,我国相继在一些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但是这些法院似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改善我国环境保护审判庭时,我们有必要学习其他国家环境法院的先进经验,比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土地环境法院。希望对我国今后的改革有所裨益。
土地环境法院 管辖权 技术委员 法院专家 其他纠纷解决机制
丁沁怡
福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462-467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