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民法生态化的价值、依据及条件

  生态环境问题的突出对当今社会造成了巨大和深远的影响,现有民法体系已不足以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由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所引发的社会变革必将推动民法的转变,民法应当在理念与制度上做出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态化拓展,将生态化引入民法的基本制度,构建体现生态价值的民法体系。本文通过探讨民法生态化的价值、依据及条件,以期推动民法生态化进程。

民法生态化 环境保护 价值 依据 条件

方印 李本经 罗璇琳璐

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贵阳 550025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乌鲁木齐

中文

468-475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