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对国家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及其局限性

  《京都议定书》签字以来,在国家发展权的影响下,减排承诺国家的数量以及内容都发生了一些变化。《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损害补偿机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具有正当性,但其局限性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国减少、减排力度有限、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的政治意愿不足。在今后的气候变化谈判上,应通过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建构替代性国际气候法律约束机制、完善“气候决策”的程序保障机制、提高“气候条约”的强制执行性等方式来保障国家发展权。我国应通过合理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法律促进、完善碳排放的司法控制等具体措施提升应对气候变化的硬实力。

气候变化谈判 京都议定书 第二期承诺 国家发展权

曾文革 周钰颖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

国内会议

2013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乌鲁木齐

中文

640-646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