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顺位
伴随着我国环境法治的不断发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以初步确立,从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得以不断展开。目前,学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题存在较大分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类型仍然是我国环境公益制度建构中未决的基础性问题,对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能否启动公益诉讼,学者们更是莫衷一是。笔者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判例为出发点,试论证在当前中国环境法治背景下,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适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且应当作为第一顺位。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 顺位
张秀秀
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3510000
国内会议
乌鲁木齐
中文
647-651
2013-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