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商界公众人物名誉权探析--以港商梁惠民诉《财经》案为例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存在着固有冲突。我国在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案中首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并在港商梁惠民诉《财经》杂志侵犯名誉权案中得到了延续。由于公众人物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因此对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应当比普通民众持更加宽容的态度。但是,由于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公众人物”的概念,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衡。对政府官员的保护是阻碍“公众人物”进入我国立法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的腐败和司法的不独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只有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在法律上保障新闻媒体自由批评监督的权力,并进一步加大司法体制改革,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名誉权 公众人物 新闻自由 容忍义务

马源

北京外国语大学英语学院媒介法规与伦理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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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73

201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