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作为媒体侵害人格权免责事由的公众人物、官员及公益事业相关者

  公众人物、官员、公共利益相关者的人格利益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但他们在认定标准、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各有不同。公众人物是有一定和知名度、对社会意见的形成、社会议题的解决、社会成员的言行等有重大影响力、自愿进入公众视野的人;官员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益事业相关者指的是在事关公共利益的企业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媒体对公众人物的报道以公共利益、公众合理兴趣为范围,以人格尊严为底限;媒体对官员的报道以与其职务相关的信息为限;媒体对公益事业相关者的报道以严格以公共利益为限,公共利益以外,其人格利益与普通人一体保护。在归责原则上,应区分侵权人为媒体和普通人。侵权行为人是普通人的,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侵权行为人为媒体的,而被侵权人为普通人的,以推定过错责任为宜;侵权行为人为媒体,衩侵权人为公众人物、官员或公益事业相关者的,适用实质恶意原则。

公众人物 政府官员 公益事业相关者 实质恶意

李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新闻系

国内会议

第十二届新世纪新闻舆论监督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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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378

2012-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