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流转
自2003年中共中央发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推开了新一轮的林权制度改革。林权是林业管理的关键,合理的产权安排可使林权主体实现自己利益,同时充分利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林业可持续经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前后经过五次大的调整,即五次林权制度改革,相应地其林权流转政策也在不断调整。第五次改革,自2003年始,在历次林权改革基础上,南方重点集体林区开展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林权改革,实质上是林地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调动了农户经营林业的积极性。林权鼓励流转。当前进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产权安排为基础,是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的全面落实。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前提下,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探索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允许森林资源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流转;最终目的达到确保收益权,取消各种税费政策,依法制止和查处乱收费,建立森林资源适度流转的办法,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对集体经营林地的流转确保林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保障林农的利益。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首先是依法操作,其次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再次是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最后是以民为本,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政府和林业部门主要是加强引导、指导和服务,在操作中始终以群众意愿为标准。中国的经验证明其村级林地制度安排是农户的自发选择并且是有效率的,因此应该让农户理性的选择合适的林地制度安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建国后最有效率的林地制度安排。家庭承包制下的产权安排解决了劳动的搭便车和监督问题,提高了林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存在缺陷和不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林业绩效停滞,集体土地产权提供给农民的只是一种生存保障,过小的林地不能保障农民致富。有效产权的问题始终是土地制度建设的核心。多年来,在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模式问题上,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回顾人们对中国土地制度的争议,面对土地承包制的缺陷,理论界曾有人对土地承包制的有效性和发展前途持怀疑态度。大致来看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土地国有化论;土地民有化论;土地集体化论。现行林地制度创新应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制前提下的次生制度创新。以市场机制实现林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在不触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制度框架条件下,使经常发生的人地比例失调得以及时调整,使林业生产力要素在总体上始终保持一个动态的优化组合。林权市场化流转是解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深层缺陷的必然选择。以市场机制实现林权流转有利于林地的合理流动和适当集中。将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良好的林地制度应该与市场相适应,从而促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具体表现为,培育市场化的林地流转机制,逐步消除生产要素流动的制度障碍。培育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最大限度的盘活林地资源;建立和规范林地流转程序;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林地是林区群众安身立命之本,妥善解决林权流转引发的问题,对于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和林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集体林权 制度 改革 林权流转
曾华锋 聂影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家林业局林产品贸易研究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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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