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选择主体行为分析范式的整合框架:”竞争性组织”范式及其应用
中国与现代西方国家一样,也有公共选择论题有待学者分析与研究.中国的公共选择有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的特征.中国需要利用现有的公共选择理论,同时发展适合于中国的分析工具.这里,利用公共选择的理性人假设以及放宽理性人假设都是必要的.而且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规范的个体主义这两种方法论也是强有力的.对于各种迄今为止的中国政府行为范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它们在描述其所把握的现象方面各有千秋,发人深思.不过,利用”竞争性政府”(competitive governments)范式最能整合现有的范式.此外,为了实现从以政府为中心的视角转向更为平衡的视角来分析中国的公共选择,”竞争性组织”(competitive organizations)范式作为”竞争性政府”范式的扩展,应该是更为合适的范式.对村庄组织行为的分析也为此提供了佐证.而且在”竞争性组织”范式中,个人也可以毫无困难地视为”组织”的特例.此外,”竞争性行为人”(competitive acting man)范式应该是一个更有意思的二次扩展范式.但是即便我们理解一切社会现象仍然要回归到个体层面去分析,从而运用”竞争性行为人”范式,很多社会现象仍然需要借助”组织”加以分析,因为同时利用个体和组织(作为指代个体之集合的名词)可以节约大量的交易费用.由此看来,在分析中国的公共选择时,”竞争性组织”范式的适用性最为显著.
公共选择 主体行为 政府职能 竞争性组织
冯兴元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9-248
2012-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