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的收入归属选择
环境税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实践部门关注的热点.为了更有效地促进环境保护,国务院已明确提出要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将排污费改为”税”),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税收的收入归属直接影响到该税种的征管效率和社会公平,然而,学术界对我国环境税税收归属权的探讨极少.鉴于此,本文以RichardAbelMusgrave的税权划分原则以及RichardB.Stewart和WallaceE.Oates 的环境分权理论为基石进行理论演绎,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事权划分、排污费收入归属现状、地区间排污费收入不平衡状况以及分税制体制下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四方面的实践背景,参照OECD和EEA国家环境税(费)收入归属划分的经验,探讨我国环境税的收入归属问题.研究的结论为:我国的环境税应选择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模式,将其大部分税收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所有.
环境经济学 环境保护税 收入归属 地方政府
田淑英 许文立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48-57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