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体育形象权之考察

作为民事主体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形象权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当民事主体的形象受到损害时,只能以肖像权或者知识产权等受到损害作为救济手段.笔者拟以马拉多纳案件为切入点,以体育名人的形象权为例,阐述形象权的概念、性质以及与相关权利的区别,论述了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通过探讨形象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及救济方式,明确形象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以及其对保护体育名人的权利并促进体育运动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体育运动员 形象权 法律性质 立法完善

朱文英

潍坊学院, 山东 潍坊 中国261061

国内会议

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

北京

中文

33-38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