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体育权利的证成

仅仅归结为天赋人权并不足以厘定体育权利这个范畴.一项”欲求”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必须在历史、价值和制度三个层面上具有合法性.从历史文献可知,体育权利自从人类社会诞生伊始就已存在;其所蕴含或追求的终极价值是人的全面发展;参与并从事体育运动的欲求得到各个国家以及国际社会的制度性认可,尤其是《奥林匹克宪章》和《体育运动国际宪章》直接规定了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或基本权利.体育权利超越”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二元划分,在主体上包含民族和国家,在客体上意味着体育利益不被任何其他主体克减或剥夺,在实现上获得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因此,体育权利的基本含义可以界定为人的个人和集体享有免于体育领域的外界侵害,参与、促进体育活动,并享受体育事业发展成果的权利,是一项均等参与体育活动、共享体育利益的权利.

体育权利 合法性 人权保障

唐勇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中国杭州

国内会议

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

北京

中文

75-81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