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试训)合同的运动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由择业、获取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救济等基本劳动权利,同时也有权享有助学金、奖学金、关怀基金、伤残互助保险等行业特殊保障待遇.目前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现状体现出,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专项立法缺位;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层级较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地方立法集体缺位;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制度缺失;劳动救济渠道不畅等特征.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认识不足;管理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运动员自身劳动维权意识的淡薄,缺少维权手段;用人单位和利益团体反对加大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力度.为此提出落实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险配套立法,完善体育行业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运动员劳动维权法律援助机制等对策建议.

运动员 劳动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张恩利 董小龙 郭春玲

西安体育学院 西安邮电大学,中国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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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7

2012-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