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不同阶段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了法律分析,认为对于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要分不同阶段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分析;对于2003年12月之前发生的资产管理业务,我们要根据维护政府公信力、尊重既成事实以及坚持政府政策一致性原则来处理;为了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我们应当完善证监会于2003年12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与托管人之间关系为信托关系.
证券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 法律制度 信托关系
杨江涛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67-175
2008-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