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将矿业权规定进了”用益物权编”,这一立法举措无疑对学术界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的法律性质具有重大的意义.矿业权本身虽然基本上符合传统用益物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但它是一个带有明显公法色彩的私权利,因此,其必然又与传统的用益物权有所区别,故我们有必要深化对其基本法律性质的探讨,明确其”准用益物权”这一法律属性. 将矿业权定性于”准用益物权”不仅是对固有民法体系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样做将有助于我们理顺矿业权规制中的公法、私法双重法律关系及其相互作用,从而有助于我们建立起归属清晰、流转顺畅、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协调的现代矿产资源法律规范体系.本文拟从矿业权的法律性质为切入点进行分析,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关于《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思路.
矿业权 法律性质 矿产资源法 立法完善
李显冬 刘志强 何欢
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4-73
200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