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以残疾人为专门对象的社会保障体系构想--从普惠制度下的有限特惠向专门保障的转向

通过问卷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仅仅是在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中给予残疾人一定的优惠政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也难以满足残疾人的切身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完整性不仅体现在对一般群体的普惠性保障,更体现在对特殊群体特惠性的照顾和关怀.通过优先原则在制度层面给予社会中处境不利的人们最大利益是罗尔斯关于”作为社会公平的公正”的一个重要观点,它把缩小社会差距和实现社会机会的平等落实到经济利益调节和利益补偿这样一个更具体的可操作的层面,也是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通过以残疾人为对象的专门社会保障制度,使残疾人群体享受更多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以残疾人群体的残疾等级、类别为依据的包括生活保障、康复服务、医疗保健、护理照料、生活环境改造等方面在内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才真正实现”平等、参与、共享”.

残疾人 社会保障制度 利益保护

王一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保障系

国内会议

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研讨会暨第五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

长春

中文

142-155

2011-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