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制度的思考

农村宅基地因其福利性特征,不是完全的用益物权;由于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一户多宅”现象,宅基地利用率较低;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宅基地制度安排的基本方向所在;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对宅基地的利用和处分既要考虑物权的效用,又要考虑基础权益保障,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赋予农民宅基地的收益权能,体现其用益物权必要的权利处分和经济利益.对农村宅基地利用实行区分法,把宅基地区分为福利性宅基地和准建设用地,并可跨村流转,充分发挥宅基地效用。

农村宅基地 权益保障 制度安排 管理模式 收益权能

叶隆生

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

国内会议

首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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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8

2010-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