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绝不能被视为矿业权转让

本文根据《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矿业公司的股权变动的规定,认为此类要求和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无视股权和矿业权的区别,曲解法律意图试图扩一张行政权力的做法,不仅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市场经济的理念,更为致命的是它将严重影响股权的自由流转,阻碍资源与资本的对接,阻碍矿业经济的发展,并且也无益于矿业秩序的维护。因此,不能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视为矿业权转让。

矿产资源法 矿业公司 股权变动 矿业权转让

栾政明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2012年全国矿山勘采选技术装备发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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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

2012-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