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控制吸烟地方立法评论
以2005年批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为界,中国地方控烟立法分为两个阶段。目前,中国54个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中,有47个已进行了控烟立法。但是,同《公约》要求相比,这些立法中的大部分都存在不足与差距,应在诸多方面加以完善。通过比较代表性城市立法形式,禁烟,控烟,监督管理,广告、赞助与警示语,倡导性条款,执法配套机制,政府保留条款等因素,认为代表性城市对部分特殊场所的禁言规定较为严格,对公共交通工具集相关场所的禁烟规定较为严格,均规定了控制吸烟场所,对控烟监管执法的规定不统一,个别地方的立法达到了FCTC的基本要求。目前地方控烟立法存在着形式上的不足,内容与FCTC的标准有较大差距,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保障执法辅助机制,缺乏对已有立法的修订和完善。提出要提高立法技术,完善立法内容,完善监管机制,完善执法辅助机制,促进地方控烟立法的修订和完善。
控烟法 立法模式 效果评估 目标规划
杨寅
上海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33-43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