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未成年人烟害防制立法研究

健康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未成年人健康权优先于吸烟自由,因此国家有义务以立法方式加强未成年人的烟害防制。中国关于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禁限规范位阶较低、缺失较多,应借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予以改革。除学校等公共场所外,中国立法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家庭纳入禁烟场所。中国立法应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吸烟,并对其未尽教育、制止义务的父母予以劝诫或行政处罚。

烟害防制 立法完善 未成年人 健康权

闫海 沈阳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国内会议

第六届两岸四地烟害防制交流研讨会

南京

中文

80-84

2012-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