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浅析
目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自2009年提案、讨论、征求意见,历经国家人大三次审议,至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文旨在浅析解读新公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方法:结合工作经验,将新旧职防法做比较分析,从新增理念及定义、监管主体、诊断程序、违法行为惩戒等方面研读公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结果:新职防法新增理念和定义解决了旧法实施以来实践操作碰到的一些问题,监管主体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诊断程序得到了简化,历史遗留职业病人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得到了增强,职业卫生管理责任人员、公职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得到了关注。结论:新的职防法代表了中国职业卫生立法体系又一重大社会进步。
卫生管理法令 职业病防治法 公共卫生 管理机制
张战赛 陆隽 王祖兵
上海市职业安全健康研究院
国内会议
银川
中文
518-518
2012-08-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