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者责任
欧共体议会及理事会在2000年6月做出2000年第31号指令,内容涉及在内部市场中信息社会服务企业的特定法律方面,特别是指电子交易。本文探讨了提供者在何种情况对于其为了一个用户而存储的陌生或他主信息没有责任,针对规定中所谓的“对事实或情状不知情”的理解、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性行为的存在、欧洲的网站如何避免人格权不被该网站所传输和提供的视频节目所侵犯、被侵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问题进行讨论。
欧洲商法 电子商务 服务提供者 法律责任
海尔姆特·库奇奥 周云涛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60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