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朝鲜时代的家系继承法制

  朝鲜时代的家系继承以嫡长子继承为原则.但是,“无后”等客观情况导致家系断绝不可避免.因此,为了防患于未然,养子制度应运而生.《经国大典》中立有以死后赡养为基础的“奉祀条”以及以家系继承为目的的“立后条”.虽然养子与庶子的地位显现出了一定的矛盾,但两者最终仍以“血缘优先”为方向归于妥协。<br>  至16世纪初,虽然法制已较为完备,但以家系继承为目的的养子为数并不多.16世纪中期,养子制度出现,并在19世纪得到了普及.这种现象在“法”的层面上也有所反映,至16世纪中叶,与养子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解决个别纠纷的过程中日臻完善,到了后期,仅增加了部分程序性规定的补充.此处,尤需指出的是,“死后养子”程序性规定的完备即是对养子制度普遍化现象的反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法所不容的“次养子”和“白骨养子”出现在了立足于家系继承的立法之中.但是,由于“祭祀”仍被认为是“死后奉养”,因此,在朝鲜时代后期,与家系继承无关的养子数量也达到了一定的水平。<br>  今天,随着“户主”与“家”制度被废止、“亲养子”制度转而被引入,家系继承已成为任意性.这种现象说明,家系继承又回归到15世纪的样态。

家系继承 养子制度 法制建设 朝鲜时代

郑肯植 姜春华

首尔大学法科大学·法学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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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